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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郭锋、陈飞应邀参加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
发布时间:2007-11-23 来源:法学院

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省法官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协办的“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近日在中山大学举行。广东省委副书记刘玉浦、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孙在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吕伯涛、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保树以及来自全国的三百多位著名的专家、学者、司法工作者出席了本次会议。

法学院院长郭锋教授与外围买球app下载保险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院陈飞博士应邀参加了本次会议。郭锋教授在本次年会上向大会作了关于强制责任保险的主题发言。郭锋教授、陈飞博士分别参加了有关专题的小组讨论。

本次年会的学术议题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商法建设》。与会的商法学者、司法实践部门的专家汇集在一起,共商和谐社会构建中国商法建设大计。会议对完善中国商事制度、促进经济发展、构建社会和谐将起到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会议主要集中讨论了以下四项问题:1、商事通则的制定与商法体系的完善;2、商人团体(商会、行业协会等)的法律问题;3、破产法实施问题;4、保险法的修改与完善。

郭锋教授在“商事通则的制定与商法体系的完善”的讨论中指出:1、商事通则制定与否的问题本质上是民商合一或分立的问题,必须听取多方意见;2、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商事通则没有先例,而商法典的总则,条文很少,且商法典支离破碎已经是客观事实;3、从法律发展来看,民法典与民法总则均无必要,另外,我国职业法律家阶层已形成,普法阶段已经过去,很多法律问题可以通过法学教育解决,并不一定要通过法典,法律并不只是条文,更是思想、逻辑与价值;4、强调商法体系化不等于商事立法的体系化,勿忘经济法大纲流产的教训;5、商行为与商人概念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必须考虑民事法律基本概念的区分,而在现实生活中难以论证这种正当性与合理性;6、建议由民间团体制定商法示范规则,内容仅仅提炼商法与民法不同之处,作为法官裁判的辅助材料。

陈飞博士在关于“保险法的修改与完善”的讨论中发言指出:1、我国的道路安全社会救助基金到目前为止都没有设立实施,而且交强险条例中关于救助基金的规定前后冲突,这些不足需要及早完善,以便更加有力的保护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2、我国在立法中没有对责任保险中受害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作出任何的规定,这在特定情形下对受害人的保护非常不利,需要对保险法进行相应的修改。

两位专家的意见得到积极评价,与会代表就此展开了热烈的谈论。

编辑: 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