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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联合国之旅——参加联合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点滴
发布时间:2006-06-15 来源:2006年6月15日 第58期

今年4月23日至30日,我有幸作为中国专家代表随国家商务部、财政部组成的代表团,到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参加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组织召开的“联合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会议的议题是增订和修改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示范法》(以下称《示范法》)。参加会议的有美国、德国、法国等众多国家及WTO、世界银行、亚洲银行等国际组织。由于会议内容丰富、讨论充分,本人深感受益良多,在这里将之与大家共同分享。

政府采购,深受重视

也许有人问,政府采购不就是买东西吗?还用得着联合国操心吗?的确,人们想象中的联合国应该是解决全球发展和争端大问题的地方,怎么会召开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呢?说起这些,还得从联合国对贸易规则的建立谈起。

我们知道,联合国一项重要的职责是促进和协议国际贸易的规范和发展。为此,1967年联合国大会成立政府间机构——国际法贸易法律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使命是制订一系列具有国际协议和条约形式的法律文件,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为那些需要建立和完善贸易法律规则的国家提供帮助和指导。值得说明的是,政府采购作为一种政府交易行为,一直深受贸易法委员会的关注和重视。委员会认为,政府采购数量巨大,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利益,也是国际间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委员会认为,为使政府采购获得最大限度竞争和最好的效果,使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获得公平待遇,以及最大限度提高透明度和客观性,促进贸易的国际化,委员会必须对政府采购给予足够的重视,制订可供各国参照的法律规范。1994年采购《示范法》获得正式通过。《示范法》通过以来,已经被许多国家和地区进行采购立法或完善采购法律所借鉴。其中,我国在制订《政府采购法》的过程中,它也同样是主要的参考内容之一。

联合国的重视不仅在于制订采购《示范法》,更重要的是,联合国对于政府采购方面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2004 年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十七届会议决定,针对政府采购方面的许多新变化,决定对《示范法》进行修改和增订,并将采购《示范法》的工作纳入委员会的多个工作组的第一工作组。

积极参与,意义非凡

参加会议让我有一个重要感受,就是积极参加国际制度和规则制订的确具有非凡的意义。出发前,商务部的一位官员说:“我国要积极参与各种国际规则的制订,要体现大国的影响,成为规则的制订者。”会议期间,这方面的体会十分深刻。

的确,大家都知道时下一句时髦的话是“与国际接轨”,同样也知道实际上主要是与西方发达国家“接轨”。也就是说,等西方发达国家把“轨”制订出来,我们“接”上去。这样导致我国在不少方面处于被动状态,既不能掌握国际发展趋势和动向,也不能发挥一个大国应有的作用。虽然如今只能与别人接轨是由多方面原因导致,但与我国过去计划经济下关门搞建设,对于国际规则的制订采取不理会不参与的态度有着直接的关系。如今我国政府改变了观念,积极参加各种国际性法律法规的起草、制订和修改。通过多国专家的讨论与交流,产生很多有益的认识,也十分有利于我国政府在一些领域修改和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实际上,本次会议期间,我国代表在电子采购普及、电子采购技术应用、政府采购规划、框架协议采购及其在我国的应用等方面,都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受到了大会的重视。

而就我个人而言,能参加这样的修改国际规则的会议,的确大大开拓了眼界,增进了对国际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的了解,也大大增强了在政府采购教学和科研工作上的自豪感。同时,对于加强外围买球app下载政府采购学科建设、增强政府采购学科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也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作风务实,令人感动

委员会工作组在增订和修改《示范法》的工作中,目标明确,态度严谨、务实,给我留下了十分深刻的印象。会议采取开放性讨论的方式。会议之前,大会通知各相关国家作好准备,与会的人员都被明确地告知讨论的内容,详细布置讨论细节。会议期间,由大会主席团选举主席,秘书组组织逐个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对于讨论内容,每一款项的内容,每一种表述或用词,每项条款可能产生的正面、负面效应,都进行反复论证,以保证真正示范性的作用,甚至不同语言中对不同词汇可能产生的不同理解都进行细致区分。讨论中,不同国家代表可以随时申请发表意见,可以提出新的问题。会议十分务实,五天会议,准时开会,准时散会,没有组织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一点也没有国内某些会议风声响、架子大、实用性小的虚无作风。

编辑: 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