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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商业保险制度为灵活就业人员建立稳定账户
发布时间:2006-04-15 来源:2006年4月15日 第54期

目前,我国有以农民工为主体的5000多万灵活就业人口,他们在全国各地流动择业,相当一部分人频繁变换工作单位和工作地点,他们不仅仅是劳动者,而且在解决就业增量难题、缓解就业的结构性矛盾以及促进社会经济繁荣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他们又是一个需要加大力度保护的弱势劳动群体。然而,这个群体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非常之低,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是,社保政策未能很好地解决这个群体在流动就业中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与接续问题,大多数地区实行地市级或县级统筹,截至2006年1月,只有12个省实现了最高级别的“省级统筹”。随着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劳动力流动性加强,固定就业将呈现减少的趋势,灵活就业将成为就业方式的常态。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障问题不仅是“三农”问题中的重要内容,也是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

我国目前实行的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与转移制度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是不公平的,各项社会保险在计费年限、缴费办法和待遇享受等方面都是依据固定用人单位的正规就业形式而设计的,这些源于国有、集体性质企业的社保制度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极不方便,甚至带有“歧视性”。从参保人员角度出发,如果在一个城市参加社保缴费,却不能在另一个城市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就业地区的变动意味着社会保险权益的丧失,加上部分企业在没有建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雇佣灵活就业人员逃避社会保险费用支出的行为,使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严重缺位。随着灵活就业群体危机的积累,国家社保基金不仅会得到“空账”的结果,整个国家更将为之付出不稳定、不安宁、不和谐的代价。因此,有必要根据我国国情和社会保险制度的现实,寻求为以农民工为主体的灵活就业人员建立稳定的社会保险账户。

但是,短期内建立全国性社保统筹系统存在很多现实困难,传统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往直接面对的是各个企业,并非参保职工本人,不适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实行有效管理。因此,通过商业保险制度特有的精算调整技术,可以建立不同给付标准的灵活调整和跨区域服务的“托管”式社会保险管理模式,运用已经形成全国联网作业的商业保险公司的服务系统,就可以解决包括农民工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口的社会保险持续管理和发放问题。由于全国性保险公司的组织构架不受区域限制,只要设置了该公司的机构,灵活就业人口将能够随时方便地将社保账户带到任何工作的地方。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其遍布全国的机构担当所有灵活就业人员的“账户管理人”,从汇集的社保资金中抽取一定比例作为账户管理费;同时,在精算技术允许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不同职业设置不同风险程度的缴费率,相当于“出售”社会性质的新型、定额保险产品。

因此,根据我国国情,结合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的有关精神,建立一个政府监督、打破部门壁垒、运用商业保险制度保护灵活就业人员保险权益的服务模式势在必行。

编辑: 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