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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助学贷款有了新规矩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免交利息
发布时间:2004-08-21 来源:光明日报

“太好了,在校期间可以免交利息,对我这样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确实又减轻了不少负担。”山东经济学院的小张日前兴奋地告诉记者。为帮助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山东省对助学贷款又立下新规矩,对以往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方式、学生还贷年限、经办银行确定方式、学生借款约束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操作方法。

今年秋季开学后,山东省财政拨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将全面实施助学贷款新政策,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新政策规定,财政贴息方式由目前财政贴息50%改为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在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还贷年限由目前实行的毕业后4年内还清的做法改为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内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新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机制,改变目前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做法,实行由省政府委托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对普通高校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办法,普通高校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每年的借款总额。

编辑: 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