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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报道刘权副教授谈网络平台规制的观点
发布时间:2021-05-17 来源:法学院

5月8日,中央财经大学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副教授刘权应邀参加由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与法律规制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外反垄断趋势与平台经济的未来”研讨会。多位专家围绕平台经济反垄断相关问题进行学术研讨。刘权就数字经济时代网络平台的规制发表看法,被新华网全文报道。

刘权认为,网络平台事实上形成了一种权力,是一种社会权力,对用户尤其是平台内经营者具有巨大的支配力与影响力。例如平台制订的管控措施规则,很多时候是单方强制命令,形式上是一种格式条款,但实际上是一种实质的法律规范。适当利用公法原理与价值,对网络平台的权力进行适度规范是必要的。

无论是制定规则还是实施具体管控措施,平台都应遵守正当程序标准。对于防止公权力滥用、避免权力独断专行而言,良好的程序设计是被实践反复证明的行之有效的手段。具有公共性的平台行使私权力,同样也应受程序的约束。对用户作出不利决定前,平台应当明确告知用户,必要时还应充分说明理由,听取用户的陈述、申辩。

仅仅依靠程序正义标准,还不足以规范平台权力,依正当程序作出的权力行为,还应具有实质正当性。实体正义标准要求平台在行使权力时遵守比例原则、平等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公法原则,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平台规则对用户权利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平台规则的内容应符合比例原则,设定的具体措施应当具有必要性,且对用户造成的损害应控制在最小限度。平台为执行规则采取具体管控措施时,应合理行使裁量权。例如,平台发现用户违法违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先行采取警告、责令整改、限期改正等较轻微的惩罚措施,如果不能起到理想效果,才应考虑进一步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再如,在处理和使用数据时,平台应基于正当目的,在必要范围内收集处理用户数据,要避免对用户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更不得垄断数据。

制定网络法,应当区分情形,区分平台的规模来设计相关条款,这样才能实现实质公平,才能真正促进市场自由公平竞争。

原文链接:http://www.xinhuanet.com/tech/2021-05/11/c_1127432314.htm

编辑:尹照元 何君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