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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夫副研究员解读中国检察制度
发布时间:2019-04-16 来源:法学院

4月9日上午,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副研究员田夫做客外围买球app下载法学院“财经法前沿论坛”,作主题为“中国检察制度的宪法解读”的学术报告。法学院郭华教授主持,副院长李伟副教授、院长助理赵真副教授、法理学教研室主任郑玉双副教授、白冰博士与谈。本次活动是2019年“国家治理与公法发展”系列讲座第1讲。

田夫副研究员阐释了检察理论的学科归属及学科意义。他指出,与其他国家相比,检察理论在中国更为突出,根本原因在于检察院在社会主义国家有独立的宪法地位。

田夫副研究员对中国检察制度作出宪法解读。他认为,检察院的宪法地位是由宪法第3条而不是由别的条文规定的,或者主要是由宪法第3条规定的。宪法地位这个概念在世纪之交进入中国宪法学的视野。“宪法地位”概念的产生及发展和对检察院宪法地位的争论之间存在同构性、有机性的关系。既有研究都是在描述性概念的前提下使用“宪法地位”这个概念,更多是一种便利的简称。

田夫副研究员指出,1982年宪法对检察院作出“双重界定”,将检察院的宪法地位界定为检察机关,并沿1979年组织法之规定,将检察院的性质界定为法律监督机关。他认为,只有厘清“检察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不同概念功能,才能正确认识检察权的规范性来源。

田夫副研究员认为,“双重界定”凸显了中国宪法结构的复杂性。从教义学的视角来看,不管当时是基于何种原因,是延续历史又或者是学术研究,出现哪种检察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不一致,以时代考虑中国平台的时候,都必须保持教义学的理性。

在修宪前,宪法学界有学者认为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认为会将此写入宪法;还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是“专职机关”。田夫副研究员认为,修宪可能会回避此问题,仍会使用“监察机关”一词。后来的修宪中果然回避了这一问题,在第123条中规定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田夫认为,监察权的独立有着更多不同甚至可以说是迥异的制度与理论背景。这也说明包括宪法地位概念在内的既有理论资源是不足的,需要探索更多的理论资源。近年来一些学者已经进入国家权力配置这一国家机构教义学的核心层面,以寻找一种整体性的宪法解释。

关于检察院的性质,田夫副研究员认为,检察机关有责任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权不是行政权,因此检察权要独立于行政权并监督行政权。

本次讲学受“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课堂嘉宾讲学支持计划”和2019年中央财经大学专题学术讲座项目资助。

(图:刘默)

编辑: 张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