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李轩认为,本次全会将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社会纠纷机制写入公报十分罕见,表达了决策层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高度重视。四中全会就是要解决权大于法,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
权大于法,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主要表现是人民群众的各种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得不到有效维护,在发生争议的时候,得不到司法的公正处理,这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矛盾。这也是权和法的矛盾,表现是民事案件当中司法不公,刑事司法领域冤假错案时有发生。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并不是在于矛盾双方的纠纷不能彻底解决,而在于处理矛盾当事人双方的公安、司法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将矛盾升级。实际上最近两年类似现象很多,刑事领域冤案有赵作海案等,这些通过艰难的努力最终平反。而聂树斌案等还在进一步申诉当中。行政管理领域也有很多司法不公的个案和一些群体性时间。各地频繁上演的强拆血征的例子,还有村集体负责人和开发商合谋纵火烧死村民的事情,以及最近的云南晋宁的事件等。就是村民的主张得不到有关方面的公正对待,致愈演愈烈,还有些导致命案。这些问题最终归结为有些行政管理人员与民争利,以权犯法、以权压法,最终导致不可挽回的局面。
四中全会绘制了法治蓝图如何从形式法治走到实质法治,仍然需要更多技术性的、实质性的细则来保证,尤其是需要每一个公安、司法人员身体力行、落到实处。这里既有制度的约束,也有司法人员和行政人员严格遵守法律的观点转变。
四中全会公报上概念化的措辞,可能更多来自于中央政法委和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他们在实践当中有一整套的从中央到地方,包括社区管理的机制。比如矛盾预警机制,可能会充分利用村委会、居委会的舆情控制能力了解社会矛盾动态,从而达到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一个社会一定要有减压阀,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减压阀。参考国外做法,其实我们缺少社会中间层的社会团体。我觉得信任民间组织,从政府的角度来推动他们发展。所以我们在建立矛盾预警机制、矛盾表达机制和排解机制的同时,不能忽视这个社会组织的培育,主动发挥他们的功能。发挥社会组织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做到自我良性发展。这就减轻了政府的负担。
编辑: 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