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的北京秋高气爽,在这丰收的季节,一场由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法规部、美国保德信金融集团国际保险公司共同主办的“中美日保险经营与监管国际论坛”在京举行,众专家官员对于金融保险等经济领域中的法学理论等前沿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如果分业监管的体制不能动,应当建立一个多层次的立体的协调机制,是防范这种制度性、结构性风险的关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部副部长魏加宁认为,应该加快建立包括金融风险防范协调机制、风险预警机制、风险评估机制和风险处置机制在内的多层次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魏加宁表示,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却迟迟未能建立,从而严重威胁着我国金融业的安全。主要是由于我国金融业在综合经营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在分业监管体制确立后,各部门利益的交叉和难以协调导致各种交叉性风险日益凸现。
魏加宁认为,建立多层次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应该是自上而下的,不仅在中央部门之间,在地方上更应当建立。另外,建立金融分业协调机制必须要有利于加强人民银行的独立性,金融协调机制必须有助于加强必要的信息保密制度。
“一些强制保险中的不合理规定,必须尽快修改,比如目前仍在执行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 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表示,目前仍在执行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该保险又称“火车票保险”,依据是1951年4月24日发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该强制保险是由铁路部门主管和具体办理。现在火车票价中有2%属于强制保险费,出现事故一律只赔两万元。但两万元的保险金额已远远达不到受害人的赔偿要求。
杨华柏指出,我国的强制保险制度在立法的范围、覆盖面、开发的险种、监管制度方面都比较落后。我国现行法律里面仅确定了7种强制保险险种和制度。而德国有120多种强制保险,几乎涉及所有公众领域。他呼吁制定更多的强制保险合同,以解决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经济补偿问题。
杨华柏表示,如果修改法律与行政法规,所需要的时间比较长。鉴于我国目前各地和各行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把确定强制保险权授予保险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或由政府部门联合发布规章。
中国保险协会秘书长许彬表示,目前保险行业应该加强自律组织的规范和协调,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建立市场良性竞争秩序,防范不规范的保险公司破坏行业信誉。
编辑: 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