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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周刊】韩复龄教授就证券法修订接受证券市场周刊专访
发布时间:2005-11-22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10月23日,备受注目的《公司法》、《证券法》修订草案进入三审程序。27日,人大常委会正式表决。

“通过已成定局,新《证券法》将于明年1月1日生效。”一位参与《证券法》起草修改工作的人士说。

历时半年有余的《证券法》修改早已为投资者熟悉了解,意料之中的三审通过波澜不兴。但是,其中关于荐股的反复还是颇有看点。二审中“禁止各种传播媒介对上市公司的单只股票进行评价、推介”的规定经过市场各方论证,三审中不再明确禁止荐股,但规定误导投资者的要依法承担经济赔偿。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证券类诉讼屈指可数,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出台后,两年中胜诉的案子只有一个——大庆联谊案,但至今仍卡在执行阶段。

新《证券法》的实施,会为饱受虚假信息之苦的投资者带来希望的曙光吗?

置之死地而后生的实验

二审中“禁止各种传播媒介对上市公司的单只股票进行评价、推介”的规定公开后,一石激起千层浪。

一方面中小投资者感到“解气”,但理性的声音都在批判:这样一刀切的做法岂不是因噎废食?证券咨询行业岂不是要全军覆没?这样的结果是投资者愿意看到的吗?

从8月份二审公布该条款后,媒体掀起了一波“讨伐”的热浪。

中央财经大学证券金融研究所副所长韩复龄认为:其实原来的《证券法》中已经对此做出规范了,之所以把“证券分析师”作为一个主体单独拿出来重新规定,是因为虚假股评的民愤太大了,不在法律中体现民意说不过去,但是太严格了把整个行业都封杀了也不行。

国浩律师事务所的宣伟华律师则认为:这是法律起草者聪明的做法。先在媒体上抛出一个极端提法,给民众以心理安慰,然后理性的声音自然会浮出来,最终达到矫枉过正的目的,一举两得。这是一个置之死地而后生的实验,是一个策略性的安排。

对于虚假股评究竟该如何规范?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

与成熟资本市场相对照,一个意外的发现是,中国相关的规范其实更严格。中国《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证券分析师不能买卖股票,也不能代他人买卖股票。但实际情况是,分析师以亲戚朋友的身份证开户买卖股票司空见惯,也从来没有人因此遭到处罚。

国外是信息披露下的自由,而我国是“禁而不止”。可见,规定的严格与否并不能解决问题。照搬国外的规定也未必可行。

“如果没有信用的约束,违规者永远会找到法律的漏洞钻空子,并逍遥法外。”韩复龄说。在国外,人们把资格看得很重要,“视信用为生命”。而在国内,谋取短期利益往往主宰着多数人的行为选择。

民事赔偿法律位阶提高

现行《证券法》第七十二条以实施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主体为序,分多个层次作了禁止性规定。例如第一款就规定了“禁止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第三款规定了“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这些规定的内容中有关“禁止虚假股评”的部分与近日争议的问题是一致的

但原来规定的不足之处在于:一是重行政责任而轻民事责任,即有关的行政管理和处罚规定比较详细,而有关行为的民事责任很少涉及,或规定得过于原则,不具可操作性;二是有关证券投资咨询行为的民事责任,集中在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的形态上,对该行为的其他形态则基本没有涉及。这一不足也导致了实践中对证券投资咨询行为责任追究上以行政责任替代民事责任的问题,带来了有关民事责任追究的难题。

鉴于此,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了补充,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进一步,第二十五条又具体解释和规定了上述“其他作出虚假陈述行为的机构或者自然人”,《证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证券法》在违规者承担行政处罚之外,进一步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相当于把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规定》从司法解释的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法律位阶提高了。

此次《证券法》修改后,违规者将面临被投资者告上法庭,并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的处境。这将给违规者造成巨大的压力,对于整顿目前混乱的股评市场意义重大。

市场乐观预期,原来民事责任追究难的问题有望改变。

执法难,执行更难

然而,奔走在法律最前沿的证券律师们知道,这个进步也仅仅在于堵住了法院“不受理”的借口。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有明文规定才为罪,法无禁止即为允许”。这导致了原《证券法》下,民事损害赔偿难以启动的局面。

大庆联谊民事赔偿案是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历史上第一个受理,第一例采用共同诉讼,第一个由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胜诉判决,但这么多的“第一”却无法为受害的投资者带来喜悦。从终审判决后到现在已经9个月了,但是大多数投资者还是没有拿到赔偿款。

代理该案的律师宣伟华说,大庆联谊民事赔偿案先后经历了“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判决、判决不执行”的所有过程。在证券民事赔偿方面,不是制度的落后,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在该案中,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大庆联谊欺诈上市,由大庆联谊和申银万国证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883万元。共同诉讼人的赔偿由大庆联谊大股东的一处房产拍卖所得执行。但该执行却因第三人异议而一再搁浅。该第三人的异议被法院驳回后,又向上一级提出复议,而原定1个月的复议期一直拖了4个月还没有结果。

“最近很多投资者在电话里骂我们没有用,判了9个多月了还没有拿到钱。”宣伟华说。

距离春节不远了,大庆联谊案作为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的标杆能否迎来一个圆满的结局呢?我们只有拭目以待。

“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数不胜数,我每天都接到很多这方面的咨询电话。”一位证券律师说,“投资者自身风险意识太薄弱,把法律当做工具,受到损失后才想到用法律补救,在法律救济之外,加强投资者教育更有意义。”

背景资料

国外成熟资本市场对推荐股票的规定

香港对于证券分析师推荐股票的基本规定有三条:

1.证券分析师推荐某只股票是必须披露自己对该只股票的持有情况;

2.以研究报告的形式推荐某只股票,无论该报告的受众限于会员还是公开发表,在该报告发布之日前30天内以及发布后3日内不得买卖该只股票,这适用于分析师以及其所在的公司;

3.在报纸、互联网等公开媒体上推荐股票的,仅代表个人意见,必须披露分析师个人持有该只股票的情况,不必披露公司的持有情况。

如果违反上述条款,就会有取消牌照之虞。

华尔街的做法也是侧重于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

在美国、香港的公开或半公开媒体中可以看到很多对个别股票的评价,有些是非常直接的,甚至直接评论该“买”或者该“持有”。很多媒体都直接摘录摩根或美林的研究报告,其中有大量对单个公司的评价。

编辑: 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