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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点报】个税改革:不应仅仅关注起征点 逃漏税考
发布时间:2005-08-26 来源:经济观点报

在社会上呼声强烈的个税改革进入了实质操作阶段。8月23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个税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国人大进行首次审议。修改主要涉及两项内容: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

已施行25年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税法》)究竟在哪些环节出现脱节?是否起到了个税的重要作用?此次改革,其将涉及的核心问题是什么?个税改革下一步将趋向何方?对每个公民而言将带来哪些影响?请看本期新闻访谈。

访谈嘉宾: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 刘桓

河南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 谷建全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财税金融法教研室副主任 马家昱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咨询师 张宾峰

现行个税难以凸显社会公平

经济视点报: 现行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中,工薪阶层的纳税额占到征收总额的65%,您怎样看待这个问题?

刘桓:个税要体现公平,因为我国对个税赋予了一个很高的使命,就是在收入该项税收的同时调节公平。而是否公平,主要是看纳税能力与纳税额之比。工薪阶层是不太富有的阶层,那么不太富有的阶层高比例缴税,这与用个税调节收入平衡的宗旨是不吻合的。

谷建全:现行个税存在一定的问题,工薪阶层缴纳个税正常,而个体私营企业主,包括一些明星,他们收入很高,反而偷、漏税情况比较突出。这种情形直接导致增加了对一般百姓的负担。

马家昱:这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有关,由于个税征管都是单位代扣代缴,最容易管住的就是普通工薪阶层,而对那些高收入者却很难有效监管。尤其是私营企业,避税极为容易。如此一来,工薪阶层反成了个税缴纳的主体。现行的《个税法》无论是在税制设计上还是在征收管理上,都难以体现赋税公平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经济视点报:除了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外,国家此次进行高调个税改革是否还有其他的原因和目的?

张宾峰:《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社会经济现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税法规定的最低免征额、税率种类、申报方式等明显和现代社会不相适应。现行个税扣除额仍为800元,显然偏低,而一些地方又抛开税法“私涨”,显然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所以亟待调整。

马家昱:现行个税采取分类征收的办法,即将个人所得分为工资所得、奖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项目。决定是否缴税的主要因素是在何处工作,而不是挣多少钱。我认为整改这种制度性缺陷的必要性要远高于调整个税免征额。

此外,《个税法》的设计离实现法律的引导作用也还有很大距离。

经济视点报: 个税起征点应以何为据?

刘桓:征收个税的时候,对于保证居民相应生活水平这个部分是不能征税的,必须扣除这一部分之后才能征税。这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工资与物价的变动情况;第二,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情况;第三,根据最近几年的改革,相应的各经济指数要增加。

马家昱:免征额的制定应有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公民个人满足生活和发展基本需要的收入应当是免予征税的。所以我认为,单纯地对免征额进行改革仍不能实现公平这一基本目标,还应当有目的地设置一些免税支出,比如基本的教育支出、对老人的赡养支出、公益事业支出等。

张宾峰: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征求意见的草稿中,提出了1200元(以内)和1500元(以内)两种免征额方案。多数专家认可1200元。然而,目前有些城市已经达到或超过了这个水平,因此,这个水平是不合理的,在国家确定的最高免征额之上,各地还应有一定的浮动空间。

个税改革势在必行

经济视点报:对《个税法修正(草案)》中的个税起征点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将于9月举行立法听证会,这种广征民众意见的做法意味着什么?

谷建全:个税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都要搞听证会,比如水电的涨价等。而且,广征民意更有利于制订合理的调整方案。

马家昱:这说明我们的政府部门在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中又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同时,广泛征询民意也有助于避免出现闭门造车、事倍功半的情况。

经济视点报:此前,很多地方尤其是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已经上调了个税免征额。其中,广州、深圳提高到1600元。此次《个税法修正(草案)》规定,地方必须执行国家的统一标准,那么今后个税是否仍存在一定的地方特色?

谷建全:因为个税属于地方税收的范畴,从国家对地税管理上来说,空间相对比较大,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应允许地方对个税的征收有一定的浮动。但将来为了保持公平竞争,税收作为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还应由国家统一起来。

张宾峰:个税实际上是一个全国性的统一的税法,但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因此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有一定的浮动是应该的。

马家昱:这是我国政府经济政策和法律冲突的一种体现。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出台地方政策的行为在形式上有违法的嫌疑。

个税是否应当具有地方特色,众说纷纭。不过我认为,虽然各地的生活成本有很大差距,但是从法律的严肃性和实施效果来讲,不应当在设计免征额时区别对待。

经济视点报:此次关于免征额上调到多少是个焦点话题,目前倾向于上调到1500元,是否合适?

刘桓:原来在原定的免征额上,各地仍有一定的浮动空间,在新修订的《个税法修正(草案)》中取消了这一浮动,对于一些高收入的人来说,他们可能认为不划算。就我个人来看呢,如果在制定新的免征额的基础上,仍允许各地有小范围的浮动,这样来讲可能更合适一些。

张宾峰:这个应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来看,我个人认为,个税免征额为1500元还是比较合适的。

经济视点报:这是现行的《个税法》实施25年来首次调整起征点,对此,不少人多有议论。免征额的调整是否应制定一个时间段?

刘桓:应该有一个调整的阶段,但这个阶段不应该按照年限划分,因为每年的经济增长是不同的,应该按照物价指数来修正,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化,在一定阶段对免征额进行必要的调整。

谷建全:现在国民人均收入水平增长参差不齐,两极分化比较明显,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调节个税来调节整个宏观经济的运行,一般来说以5年为一个周期来考虑调整个税比较合适。因为经济发展一般就是5年一个周期。个人收入的变化一般也是5年有个台阶。

马家昱:这个不能一概而论,原则上只要是制定法律时所依据的社会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而且当这种变化可能会影响到法律实施的效果时,就应当考虑对法律进行修改。

逃、漏税难题考验“新政”

经济视点报:最近几年,有关明星、企业家逃税、漏税的情况时有发生。高收入阶层的纳税金额总无法得到保证,应当如何监管高收入阶层的纳税问题?现在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如何能够得到保证?

刘桓:高收入阶层的人士少缴税,主要是收入不透明。收入高的人,往往收入渠道很多,不容易掌握。要解决这个问题,可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纳税人税号设置,这样各种收入都可以通过银行税号来扣缴。

谷建全:应当加强保税、护税、规范纳税行为。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主,他们把工资都算入利润之内,没有明确工资收入是多少,从而不利于征收个税,对私营企业主报酬的界定今后应该更明晰、更好操作。

马家昱:解决这一问题所需要的是一种综合的调整手段。首先要让公民认为纳税“物有所值”——也就是说要让完税证明、纳税记录成为为公民个人生活带来便利条件的重要凭证,比如到银行贷款、申请留学时用以证明个人信用度,此外,还可以将个人的纳税记录与公民享受的社会保障相联系。再次,就是加强税法的处罚力度和监管力度。

张宾峰:这个问题牵涉到对征税方式的改革,以往征税方式主要是分类所得税制,估计这次要改为综合分类所得税制。所谓综合纳税,是指将原本区分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合二为一,按同一税率征税。在综合所得税制的方式下,实行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获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必须向税务部门申报制。这样规定,如果不申报,就会被认为是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将处以重罚。这样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明星等无固定工作单位的人获取的劳务报酬逃税、漏税问题。

经济视点报:目前,主要实行代扣代缴,这个方式在这次调整中是否会改变?

刘桓:这个方式我想不会改变也不需要改变,只须同时增加对于高收入人群采取自行申报的方式,使单项申报改为双项申报。之所以两种方式并行,主要是因为高收入的人群都是多元化收入,如果让税务部门去了解他们的各种收入,困难很大。让他们自行申报,一旦发现他们没有申报,可以按照漏税来处罚,这样可以使高收入人群更好地纳税。计划今后要逐步扩大申报人群的范围。

经济视点报:对于勤工俭学的学生是否应该征收个税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您怎样看待这个问题?

刘桓:勤工俭学是为了维持一个学生每月的最低消费。而如果勤工俭学每月能收入1500元,那么这个意义就已经改变了。1500元已经远远超出了生活所需,理应缴税。

张宾峰:从情理上看,大学生大多因为家庭贫困才会出去做兼职,如果参照同样的标准来收税,显得不合情理。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来说,大学生勤工俭学,其身份已经变成了劳务人员,根据其劳务报酬的多少依法纳税当然也顺理成章。现在的关键问题是,由于起征点过低,可能导致有些勤工助学者也要纳税,如果提高起征点,对于绝大多数勤工俭学者来说,就可能不再需要纳税了。

马家昱:目前很多地方对勤工俭学采取按次纳税,实际是加大了勤工俭学者的税收负担,应当予以纠正。

编辑: 孙颖